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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陕西省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及《陕西省室内装饰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22  来源:   点击次数:0

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陕经贸发〔2002〕373号

 

陕西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发布《陕西省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

资质管理办法》及《陕西省室内装饰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经贸委、轻工(轻纺、工业经济)局(办)、联社、杨凌示范区经贸发展委:

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室内装饰行业健康发展,现将《陕西省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及《陕西省室内装饰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一并发布,请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陕西省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

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室内装饰工程质量,保障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干本省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查认证、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含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构筑物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及相关室内装饰用品的成套供应、陈设布置等活动。

第四条  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省政府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省轻纺行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室内装饰单位资质的审查认证、监督和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单位资质的审查认证、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其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状况以及已完成的装饰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并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从事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

第六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申请资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单位资金、验资证明材料;

4.单位章程、管理制度;

5.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负责人以及主要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任职文件等,包括聘用人员的聘用合同及职称证、身份证。

6.室内装饰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身份证,室内装饰监理、预算员、施工员、质量监督员等培训—上岗资格证书;

7.职工花名册;

8.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9.已完成或在建的主要室内装饰工程项目的设计或施工合同,与所提供合同项目相符的主要设计资料(包括效果图、平立面图等)及竣工后实物图片、竣工报告、决算、质量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10.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室内装饰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按国家规定实行分级申报认证:

1.甲级资质由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证;

2.乙级和丙级资质由设区市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证;

3.丁级资质由市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证。

第八条  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一、甲级标准

1.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设计的能力,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档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艺术效果良好,设计质量合格。

3.具有配套齐全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人员,有5年以上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总设计师;有室内设计高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有从事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o

4.有健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制度,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5.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先进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二、乙级标准

1.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o

2.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艺术效果较好,设计质量合格。

3.具有配套齐全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人员,有5年以上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设计主持人,有室内设计中级以上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有从事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o

4.有健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制度,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

5.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三、丙级标准

1.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2.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有一定艺术效果,设计质量合格。

3.有3年以上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设计主持人;有室内设计中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初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有从事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4.有技术和经营管理制度,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

5.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第九条  施工资质分级标准

一、甲级标准

1.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的能力,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档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

3.具有配套齐全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专业技术人员,有5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的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总工程师、高级职称的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有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三年以上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4.具有完备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组织和有从事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三年以上、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的技术工人骨干队伍,具有甲级项目经理或相应资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5.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各项管理制度。

6.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先进的配备齐全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二、乙级标准

1.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或年累计完成室内装饰工程量1000万元人民币。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

3.有三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的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中级职称的财务、经营管理负责人;有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8名。

4.有稳定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队伍,有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三年以上,经过培训上岗的技术工人骨干,有施工员、预算员、质量监督员不少于12人,有乙级以上项目经理或相应资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5.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各项管理制度。

6.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配备齐全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三、丙级标准

1.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独立承担过3项单项工程造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或年累计完成室内装饰工程量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

3.有两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中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初级职称的财务、经济管理负责人;有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初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4.有较稳定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队伍,有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二年以上,经过培训上岗的技术工人骨干,有施工员、预算员、质量监督员不少于6人,丙级以上项目经理或相应资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5.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有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

6.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四、丁级标准

1.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2.独立承担过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或年累计完成室内装饰工程量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

3.有室内装饰施工初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4.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工人骨干,有施工员、预算员、质量监督员不少于3人,有丁级以上项目经理或相应经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5.有必要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

6.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第十条  室内装饰资质规定的营业范围

甲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乙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丙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8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甲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

乙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丙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8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丁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第十一条  一个单位申报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两项资质的,要分别进行资质审查认证。在申报等级时,人、财、物条件可以互用,但设计、施工的经历与能力不能互相代替。

第十二条  新成立或初次申请资质的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由资质审查认证部1、—根据其实际达到的条件,审核发给暂定资质等级证书。一年暂定期满后由室内装饰单位提出申请,原资质审查认证部门根据其业绩水平、工程质量、安全情况核定正式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文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转借、出卖和伪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颁发证书部门报告,并在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四条  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年检一次。对年检合格的予以保留,不合格的限期整顿或予以降级。

第十五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拒不接受年检的,原有资质证书自动作废,需要时应重新办理资质申请。

第十六条 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单位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或分立、合并、终止等,须在变更或注销工商登记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认证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无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资质等级范围进行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依照《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1.涂改、转借、出卖或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或骗取资质等级证书的;

2.未按规定年检的;

3.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第十九条  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查认证、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违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陕西省室内装饰工程监理单位

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室内装饰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促进室内装饰工程监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室内装饰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查认证、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装饰建设单位委托,通过签订监理合同,代表建设方对室内装饰工程实施全面或阶段监督与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取得室内装饰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企业、事业及科学研究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资质是指从事监理业务应具备的有关条件即:人员素质、注册资金、专业技能、管理水平、监理业绩等。

第五条  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室内装饰工程监理的主管部门,省轻纺行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室内装饰工程监理资质的审查认证、监督和管理。

各设区市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设立监理单位或者申请兼承监理业务单位(以下统称设立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管理权限向相应资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资质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核定其临时的监理业务范围,并发给《监理申请批准书》,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的单位,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

第七条  申请设立监理单位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室内装饰工程监理单位设立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单位资金、验资证明材料;

4.单位章程材料;

5.单位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财务、经营、工程技术人员(室内装饰、美术、建筑、工民建、电气、水暖、预(决)算等专业)的职称证、身份证及室内装饰监理执业证书,包括聘用人员的聘用合同及职称证、身份证;

6.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八条  监理单位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一年内暂不核定正式资质等级;一年期满后由监理单位提出申请,资质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之规定核定正式资质等级。

第九条  申请核定监理资质等级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室内装饰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监理申请批准书》;

3.单位资金、验资证明材料;

4.单位章程材料;

5.单位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财务、经营、工程技术人员(室内装饰、美术、建筑、工民建、电气、水暖、预(决)算等专业)的职称证、·身份证及室内装饰监理执业证书,包括聘用人员的聘用合同及职称证、身份证;

6.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已独立监理过的室内装饰工程项目合同、优良证书;

8.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室内装饰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实行分级核定审查认证:

甲级资质由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证;

乙、丙级资质由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证。

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工程监理资质分级标准:

一、甲级标准:

1.由取得室内装饰监理执业证书的在职高级职称人员(高级职称指: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高级工艺美术师、高级经济师,下同)任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有取得室内装饰监理执业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40人以上,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0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4.独立监理过2项1000万元以上或5项500万元以上装饰工程项目,并有两个以上工程获省级优良工程;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6.有满足监理需要的检测设备与技术。

二、乙级标准:

1.由取得室内装饰监理执业证书的在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任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有取得室内装饰监理执业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20人以上,且专业基本配套,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独立监理过2项500万元以上或5项100万元以上装饰工程项目,并有两个以上工程获省级优良工程;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6.有满足监理需要的检测设备与技术。

三、丙级标准:

1.由取得室内装饰监理执业证书的在职高级职称人员任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有取得室内装饰监理执业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10人以上,且专业基本配套,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4.独立监理过2项200万元以上或5项30万元以上装饰工程项目,并有工程获省级优良工程;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6.有满足监理需要的检测设备与技术。

第十二条  室内装饰监理资质规定的监理业务范围:

甲级资质:可监理各类室内装饰工程项目;

乙级资质:可监理1800万元以下的室内装饰工程项目;

丙级资质:可监理800万元以下的室内装饰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必须在核定的监理资质业务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超资质业务范围或无资质承接装饰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  《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年检一次。对年检合格的予以保留,不合格的限期整顿或予以降级。

第十五条  室内装饰监理单位在规定时间拒不接受年检的,原有资质等级证书自动作废,需要时应重新办理。资质申报。

第十六条  外埠来陕监理单位承接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业务时,应当持《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到省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外监理单位来陕开展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业务时,参照第十六条办理。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承担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业务时,必须持《监理申请批准书》或《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向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一印制,其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转借、出卖和伪造。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遗失《监理申请批准书》、《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必须在全省性报纸上声明作废,方可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室内装饰工程监理的单位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或分立、合并、终止等,须在变更或注销工商登记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认证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1.涂改、转借、出卖或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或骗取资质等级证书的;

2.未按规定年检的;

3.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无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资质等级范围进行室内装饰工程监理的,依照《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查认证、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违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主题词:工业 室内装饰△  资质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国家经贸委。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计委、省法制办公室、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监察厅、各设区市政府、中央驻陕单位、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监理单位。

陕西省经贸委办公室            2002年1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