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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室内装饰材料市场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22  来源:   点击次数:0

陕西省工业交通办公室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陕工交发[2007]126号

 

陕西省工业交通办公室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市场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设区市经委(工交办、工业局、工经局、工业办、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杨凌示范区经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促进我省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工业交通办公室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    

 

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管理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通过行政监督、行业自律、推广安全绿色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等手段和措施,建立健全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管理制度,促进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省工业交通办公室是省政府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的行业管理。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的行业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市场及市场内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市场主办单位规范

第五条  市场主办单位开办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市场,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  市场主办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市场内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责任:

(一)要求进场经营者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企业法人代码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二)要求进场经营者提供所经销商品的质检报告、产品合格证书和环保检测合格证等相关资料,并登记在案,供消费者查阅。

(三)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应明确规定违反质量要求等退出市场的条款。

(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并督促市场内经营者建立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购销台帐,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五)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进货渠道、仓储能力、主要经营品种、品牌、信用情况等。专业或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六)大力推广绿色环保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产品,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倡导诚信经营。

(七)设立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市场日常事务管理以及市场经营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维修,建立市场交易、质量管理、治安、消防、卫生、环保等制度。

(八)配备经统一培训的市场管理人员及卫生保洁人员,设有足够数量的密闭垃圾容器,并保障市场卫生良好。市场管理人员应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九)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门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批发市场还应设有交通指示路标及专职的交通疏导员。

第七条  建立投诉接待部门,发现场内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次充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有条件的市场主办单位可以实行先行赔付制度,设立先行赔付基金,实行先行赔偿。

第三章  市场内经营者规范

第八条  市场内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经营者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进入市场内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相应的产品标准,并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健康与环保的规定及国家标准。提供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

(二)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和索证索票制度。查验供应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代理商的授权或委托书等是否合法有效,并留存加盖供应商印章的复印件备查。进货前检查商品产地、厂名、厂地、电话、合格证、进口证明、环保证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批次进货的质量检测报告等,并将有关情况向市场主办单位备案。

(三)建立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购销台帐,记载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进销情况,每次购销票据及批次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应附于台帐背面。质量检验报告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质检机构印章。

(四)向消费者销售的商品须是在市场主办单位备案的商品,消费者在确定购买商品的规格型号后,应向消费者出示其商品有效的合格证明及相关证明。

(五)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他人企业名称或代号,仿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等的商品。

(六)向消费者出具有效销售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不得拒绝出具销售凭证。

第四章  市场行业自律规范

第十条  各级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市场开办单位开展行业自律活动,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协助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市场主办单位、经营者开展诚信经营活动,督促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

第十二条  各级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加强对上市商品的来源和流通渠道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市场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市场主办单位以及市场内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培育和引导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行业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发挥其在行业自律中的作用。

第十五条  各级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可不定期向市场开办单位、消费者推荐获得绿色环保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证书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通过媒体予以通报和公示。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省工业交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室内装饰  材料市场  规范  通知

  抄送:各设区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有关装饰材料市场。

 

 陕西省工交办办公室              2007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