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室内装饰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7-05-16 来源: 点击次数: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汉中市室内装饰协会。
第二条 汉中市室内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全市室内装饰行业性组织,由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不分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受部门和地域限制)和相关个人自愿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具有全市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协会的主管部门是汉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汉中市民政局。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服务自律协调职能,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为企业、行业和社会服务,沟通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不断培育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室内装饰行业的全面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汉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汉中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汉中市政府二号楼4楼市工交行业管理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把行业组织起来,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为会员单位的经营和行业发展提供多种服务;搞好调查研究,为政府宏观决策提出政策建议;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搞好资质审核、咨询服务、教育培训等工作,根据政府委托和授权,搞好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工作。
协会的具体业务是:
(一)负责调查收集、分析、交流、发布行业信息,提出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质量规范,市场运营公约和服务标准,负责行业各类资质的考核、认证,配合和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对市场的监督检查和质量评定,规范行业行为;
(三)组织行业学术研究,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拓展市场;
(四)负责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核认定,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行业教育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素质,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五)开展技术咨询与服务,组织会展招商产品推荐和发展有益于会员和行业的公益事业;
(六)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行业之间的关系;
(七)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照章交纳会费;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积极为本协会工作;
(三)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和室内装饰用品、材料、设备、器材、配件等生产、经营企业以及有关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设计、技术开发、信息、服务、教育、管理等相关单位和社会团体。
凡愿为发展室内装饰行业贡献力量的专家学者、教授、科研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均可自愿申请,经批准后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出版的刊物、资料和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遵守行规行约;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先进经验;
(六)为协会撰写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的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下届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承担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的行业管理及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室内装饰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的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会费标准及收取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汉中市室内装饰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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